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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联扬 日期:2020-05-15 查看:552次

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进我市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眉山市202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制定本通知。

一、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积极支持项目提前采购。对当年或者以后年度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下达提前采购预算后,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预算单位申请后,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提前采购预算。

(二)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预算。对跨年度履行、采购资金分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年度资金支付需求安排采购预算,采购前由主管预算单位申请下达项目采购预算指标后,一次性整体采购。

采购活动完成后,政府采购节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收回,统筹用于保障其他重要领域支出。

二、推行政府采购联动机制

(三)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建立联动模式。改变集中采购机构只承接本行政区域、本行政级次集中采购项目的现状。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对外承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拒绝代理市、县(区)采购人依法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市、县(区)任意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财政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中,给予对外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加分奖励。

(四)鼓励采购人实施联合采购。对部门(系统)采购需求相同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计划备案后,交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归集为一个采购项目,共同委托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联合带量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节约财政资金。

采购过程中涉及的需求论证、单一来源论证、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等事项,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申报,财政部门实行一揽子审批。

三、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五)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采取网上核验,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对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状况、财务状况、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行贿犯罪记录等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替代,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最大化精简供应商证明材料要求。

(六)严格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可由供应商自愿选择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时退还供应商。

(七)强化政府采购履约行为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义务,采购人要保障采购资金及时支付供应商,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资金,不得将应当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等延期支付。

四、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

(八)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当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和备案系统进行公示和备案,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九)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制定市级采购意向公开试点方案,明确除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所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项目概况、实施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准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加强监管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采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相关信息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依法按时公开。

五、保障政府采购政策落地落实。

(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采购人应充分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对指导目录内的品目尽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确保预留比例达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十二)加强对贫困地区扶持政策落实。采购人应切实按照《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和《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确保单位面向贫困地区购买农副产品预留份额按时足额完成,切实支持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十三)加强“政采贷”政策落实。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大力推行“政采贷”,加大政策宣传,在眉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和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建立“政采贷”业务宣传专区,对外宣传“政采贷”政策和产品。采购人要全力配合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办理,签订采购合同时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项目采购合同应当注明贷款账户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

六、优化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十四)优化采购人内部决策程序。采购人应严格落实内控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全流程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定期对专职采购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接受专职人员业务咨询。在严格落实内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单位内部决策审批流程,重点提升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签订、公示与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内部运转效率,压缩内部采购业务办理时间。

(十五)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要结合项目采购需求选择合理的政府采购方式,避免采购方式选择“一刀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需求满足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对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要结合采购需求和市场调研情况,灵活选择发布公告、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六)强化采购过程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采购文件的质量管控,规范评审现场管理,有效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质疑、投诉事项成立时,按照规定情形可以从合格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按顺序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严格政府采购处理处罚

(十七)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所属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责任。对未按照本通知执行的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整改或警告等处理处罚。

(十八)严格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联动机制、保证金收退规定、信息公开规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要求等。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

(十九)严肃处理供应商不诚信行为。供应商应当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要求,真实反映供应商自身情况。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承诺或其他不真实信息,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附件:XX单位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名单(样表)

 

 

 

眉山市财政局         

2020415       

 

 

附件:

XX单位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名单(样表)

单位名称

预算级次

专人姓名

联系方式

XX单位

主管预算单位

XX

XXXXXXXXXXX

XX单位

二级预算单位

XX

XXXXXXXXXXX

XX单位

二级预算单位

XX

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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